新型移动破碎站处理建筑垃圾在法律上的规范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15-04-21移动破碎站是目前比较流行应用于建筑垃圾处理的大型粉碎设备。它能完成建筑垃圾从前期分类粉碎到后期的骨料分离,通过移动破碎站加工之后的建筑垃圾变成了能够被重新再利用的混凝土骨料。移动破碎站设备在粉碎建筑垃圾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移动破碎站有灵活的驱动性,能够在施工场地自行驱动,在处理建筑垃圾时,减少了集中运输的环节。
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在兴起中,各个方面,包括处理企业,加工流程,法律规范等,都需要在行业的发展中,不断完善。
从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函需法律规制的转型。结合我国的实际,应从以下六方而完善建筑垃圾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从防治污染出发,重在建筑垃圾管理,明显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发展趋势不符。基于先进国家的经验,我国建筑垃圾法律规制从理念上,应从基于建筑垃圾的清除转向兼顾分类回收、减量及再利用的综合管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适应了发展趋势,但该条规定仍过于笼统,仍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详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清运、中间处理以及回收再利用各阶段行为。未来建筑垃圾处理立法目的宜规定为“促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节约资源使用,并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
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立法者考虑我国的大型建筑活动主要是在城市进行,为了保护城市市容卫生有必要专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但随着农村新建建筑的增多和农村房屋楼房化趋势,农村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亦日益严重,处理不当,严重污染农村生活生产环境,威胁农产品安全。仅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范使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不少违法企业将农村作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场所。因此,从立法体系完善的角度,制定一部规范城乡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法规非常必要。当然,城市和农村建筑垃圾在具体的管理体制上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如一定而积以内的新建建筑或拆除的建筑垃圾行为免受法律规制,由农民自行合理处置,减轻农民负担。
现行对建筑垃圾实行的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建筑垃圾处理涉及的不比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还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并实施处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改装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扶持和审核工作。基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权合理配置的需要,不同的主管部门需要考虑职责的分工。同时,在建筑垃圾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互相推诱责任,不利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可考虑设立建筑垃圾处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单一部门无力处理的问题,同时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信息共享系统,相关部门皆可追踪建筑垃圾处理情况。
运用直接管制行为和间接管制行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通过赋予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建筑垃圾处理规划、许可、制定标准、行政处罚等职权,规定在取得新建工程施工许可、拆迁工程拆迁许可之前,要首先取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许可并公示,加强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的管理,主管部门为指导建筑垃圾的处理应制定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标准。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法律规制的目标,可以运用信息工具和经济工具的规制方式。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公示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对违法企业的身份和具体行为进行披露。同时,考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并不完全是市场化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国家应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性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化处理。
首先,完善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制度,建筑垃圾的减少优于处理。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减量与回收再利用的部分。工程设计单位有义务优化建筑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优先选用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再利用建材制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优化施工过程,通过建筑垃圾计量收费递增制度激励施工单位垃圾减量。其次,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前提是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施工单位有义务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利用于建设工